2013年12月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EU) No 1272/2013 法規,擴大REACH法規中附錄XVII中多環芳香烴(PAHs)管控范圍。
法規將PAHs管控范圍從輪胎的填充油、零件等輪胎相關產品擴大至消費品。該法規涉及到的消費品包括:玩具、兒童護理品、運動設備、家用器具、手推車、助行架、家用工具、衣服、鞋子、手套以及表帶、手腕帶、面具、頭箍等。
法規對于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中能直接接觸皮膚或口腔的橡膠和塑料組件,要求其內任一種PAHs的含量不得超過0.5mg/kg,而其他消費品中能直接接觸皮膚或口腔的橡膠和塑料組件任一種PAHs的含量不得超過1mg/kg。
法規于2013年12月26日生效,2015年12月27日正式實施。
法規具體要求見表1:
表1. REACH法規附錄17第50條新增內容
段落序號 | 段落內容 |
5 | 在正常及合理可預見使用過程中,若產品含有能直接且長期或短期反復接觸皮膚或口腔的橡膠或塑料部件,且該部件中在表2列出的任意一種多環芳香烴的含量超過1mg/kg,不得投放市場。 產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產品: -運動設備,如自行車、高爾夫球桿、網球拍; -家用器具、手推車、助行架; -家用工具; -衣服、鞋子、手套和運動服; -表帶、護腕、面具、頭箍。 |
6 | 在正常及合理可預見使用過程中,玩具包括活動玩具,兒童護理品,若產品含有直接且長期或短期反復接觸皮膚或口腔的橡膠或塑料部件,且該部件中在表2列出的任意一種多環芳香烴的含量超過0.5mg/kg,不得投放市場。 |
7 | 上述5、6兩條不適用于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歐盟市場的上述產品。 |
8 | 委員會將在2017年12月27日之前,根據PAHs從上述相關產品中的遷移,以及用于替代的原材料的信息修訂上述5、6條款中PAHs的限值。 |
法規具體管控物質見表2:
表2. REACH法規附錄17第50條管控的多環芳香烴(PAHs):
序號 | 名稱 | 縮寫 | CAS No. |
1 | 苯并[a]芘 | BaP | 50-32-8 |
2 | 苯并[e]芘 | BeP | 192-97-2 |
3 | 苯并[a]蒽 | BaA | 56-55-3 |
4 | 屈 | CHR | 218-01-9 |
5 | 苯并[b]熒蒽 | BbFA | 205-99-2 |
6 | 苯并[j]熒蒽 | BjFA | 205-82-3 |
7 | 苯并[k]熒蒽 | BkFA | 207-08-9 |
8 | 二苯并[a,h]蒽 | DBAhA | 53-70-3 |